“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并不断进行变革与创新,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支撑。
一是邓小平提出依靠法制保护生态环境,认为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十几部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和二十几项行政法规,实现了从法律层面为整个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保护。
二是江泽民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主张在对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考核时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建立环保责任制。要求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从制度和规划的具体落实上,促进了生态资源环境保护。
三是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此后,国家陆续出台《节约能源法》《水污染强制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具体落实。
四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充分总结和借鉴历届政府环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注重整体和细节的把握,对现有的弊端进行有效整顿,对损害环境的行为主体依法惩处,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率先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这些制度的密集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日臻成熟。
进入新时代,为了推动这场变革,实现绿色发展,补齐我国快速发展中生态环境约束趋紧这个突出短板,必须加快制度改革创新,强化制度执行,建立起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一是强化法治保障。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要加快完善步伐,使重要的自然资源得到法律层面的管理和保护,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违背的内容,完善空气节能评估审查、应对气候变暖等法律法规,坚决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法律,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二是构建预防体系。预防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第一条防线,要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划定生态红线、严格环评、明确标准以及科学控制资源能源使用等方式,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三是改革基础制度。履行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建立用途管制制度,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所有者与用途管制者分开。从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在各地区的考核体系中加大生态性指标比重,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建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制度、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运用市场化手段。进一步健全市场体制机制和经济政策,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加快自然资源及其生态产品的市场定价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建立健全形式多样、绩效导向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环保市场,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健全多元环保投入机制,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推广绿色信贷和发展基金,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五是改革监管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建立现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体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督查执法,把更多力量放到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事中事后监管上,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六是健全公开制度。推动大气、水、排污单位和监管部门信息公开,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
(作者单位:中共青海省委党校)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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