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社会变得更加和谐,这本来就是人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政通人和、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有序、尚同一义、博爱互助等等,既是我国古人追求的“大同世界”,也是西方人向往的“理想国”。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这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它涉及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涵盖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和评判标准也各不相同。对于什么是和谐社会,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做过权威的论述。他说:“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现代民主治理的角度看,和谐社会就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多元的社会、公正的社会、宽容的社会、诚信的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简而言之,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善治的社会。
实现社会的和谐需要经济的、文化的和政治的条件。在政治条件方面,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是善治。什么是善治?我把善治界定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它有以下10个要素:(1)合法性,即政治秩序和公共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2)法治,即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准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透明性,即政务公开或基本政治信息的透明。(4)责任,即管理者应当对其自己的行为担负基本的公共责任。(5)回应,即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6)有效,即管理的效率。(7)参与,既指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8)稳定,意味着国内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团结、公共政策的连贯等。(9)廉洁,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权谋私,公职人员不以自己的职权寻租。(10)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这些善治的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和谐社会的要素。
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共同管理,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是两者关系的最佳状态。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各国政府都希望有更好的治理。完全可以说,追求善治是各国政府的理想目标。政治生活中统治的成份日益减少,而治理的成份日益增多,这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也是执政水平提高的反映。它意味着公民与政府有更多的合作,意味着有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管理活动中来,意味着政治过程中有更的协商和对话,从而也就意味着民主程度的提高。不仅如此,政府从更多的管理领域中撤出来,让民间组织或公民自己去管理,这也会最大限度地增加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合作,减少和消除官民之间的互不信任。不断地从统治走向治理,努力实现公共管理从统治型向治理型转变,这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根本方向,也是通向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善治与社会的稳定。社会生活的和谐,必须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一个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的社会决不能使人们安居乐业、和睦共处。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和谐社会需要权威和秩序,无论社会发生何种变化,公共秩序都需要有一个公众认可和接受的公共权威,它有能力驾驭错综复杂的政治局面;它还要求,无论社会变化如何之大,社会生活依然遵循着基本的规范。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社会生活的井然有序不能再建立在“以堵为主”的“传统的稳定”之上,而只能建立在“以疏为主”的“现代的稳定”之上。传统的稳定是一种静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现状的静止不动,并通过抑制的手段维持现存的秩序。与此不同,市场经济和民政治所要求的现代的稳定则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其主要特点是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
这种动态的稳定和有序的生活,只有良好的治理才能实现。社会的动态稳定,也就是中国人所追求的“长治久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治(rule of law),二是合法性(legitimacy),它们都是善治的要素。法制强调的是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治理,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工具就是法律和制度,没有法律规范和对法制的充分尊重,就没有井然有序的社会生活。但是,仅有法制(rulebylaw)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需要法治。法治除了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外,更强调法律是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利,都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活动。没有这样一种法治,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其实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然而,社会现实生活不仅丰富多彩,而且千变万化。即使最完备的法律也可能与现实的变化不相适应,从而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利益。进而言之,要使社会长治久安,除了法学意义上的合法性(legality)外,我们还需要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acy),让政治权威和政治秩序被公民自觉认可和接受。从根本上说,法学意义上说的合法性应当服从政治学意义的合法性,即当法律不再保护多数人利益时,应当及时修改法律满足多数公民的利益。
善治与社会的多样性。人的需要、个性、价值都是丰富多样的,社会的多样化和生活的多元化,是和谐社会重要前提。马克思说,大自然是丰富多彩的,但人的精神生活比大自然还丰富多彩。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芳香是可笑的,要求人类的精神只有一种色彩则同样荒谬。中国古人追求的理想社会状态是“和而不同”,即在多样性中寻求和睦相处。反过来说,“不同”是“和”的前提,没有多样性,和谐就无从谈起。多样与和谐是相辅相成的,多元化的生活是和谐生活的必然要求,社会的和谐就是对人类多样性的协调。用政治和法律的手段,遏制人们对多样性的追求和思想的自由,使社会生活变得千篇一律,这不应当是人类的理想政治状态。即使出现这样的一种状态,也只是一种表面的和谐。它不仅违背人类多样化需求的本质,而且实际上还潜藏着深刻的不和谐,最终往往会导致社会政治的冲突和危机。
多元社会事实上是利益多样化的社会,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逻辑的作用下,社会利益分配或迟或早会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出现分化,不同的利益群体开始逐渐形成,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利益群体一经形成,它们不仅有经济上的要求,而且必然会产生出相应的政治要求和其他社会要求。它们需要有合法的正常渠道来表达其利益要求,并要求国家的政治决策充分体现其利益需要。因此,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应当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得处于不同利益群体中的个人有机会申诉其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使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和睦相处。更进一步说,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社会的和谐决不意味着利益和思想的一元化,而是各种利益群体和各种思想观点同时并存,在社会生活中承担不同的角色,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和谐社会需要一种宽容的氛围和宽容的精神,要容忍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的存在,尊重别人所做出的不同选择,特别要保护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每一个都生活得有尊严。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尤其要倡导宽容、谦让、奉献的社会公共道德,营造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社会氛围以及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宽容的社会,也是一个团结的社会、互助的社会、合作的社会、个人有尊严的社会。
善治与社会的公正。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各种政治和经济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古今中外的大量事例表明,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级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因此,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这样的社会公平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
改善公共治理,特别是扩大公众参与,增强政治透明,推进决策民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实现社会公正,提高公民满意度和幸福感的重要途径。国际社会的经验证明,公共治理的优劣与社会公正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联合国《2010人类发展指数》报告表明,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和荷兰5国的公共治理状况在全球名列前茅,5国在社会公正方面表现也最为突出。丹麦的发展指数排名世界第十九,体现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基尼系数只有0.247,是全球基尼系数最低的国家,性别平等指数全球第二,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10.3年,居民总体满意程度72%;芬兰的发展指数排名第十六,基尼系数0.269,性别平等指数居第八,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10.3年,居民总体满意度80%;挪威的发展指数排名全球第一,基尼系数0.258,性别平等指数居全球第三,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12.6年,居民总体满意度801%;瑞典的发展指数排名第九,基尼系数0.25,性别平等指数居第三,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11.6年,居民总体满意度79%;荷兰的发展指数排名世界第七,基尼系数0.309,性别平等指数居全球第一,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11.2年,居民总体满意度78%。
善治与社会的诚信。社会和谐的深层基础在于全社会之间拥有一种普遍的认同,人与人之间有一种相互信任的纽带。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冲突、人与人之间的不睦,说到底是因为缺乏相互信任。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天性合群的动物,唯如此才能组成社会。人类之所以能合群,是因为能够相互信任。人类若没有足够的相互信任,那么人与人之间就失去了相互联系的基本纽带,社会就不能正常运行。正因为信任对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所以自古以来没有一个民族,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种宗教,没有一种文化,不把它当作核心价值和基本规范。用中国古人的话来说就是,“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立”。同样的道理也完全适用于和谐社会的建构:没有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就没有社会的团结,就不能形成普遍的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
如何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相信信任的关系?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不能对社会事务进行居高临下的管制和统治,应当顺应“更多一些治理,更少一些统治”的政治发展趋势。国家要鼓励和培育公民社会,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与公民社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此外,政府应当从更多的社会领域中退出来,还政于民,还权于民,将更多的事务交给社会组织管理,让社会组织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职能。政府与民间组织共同管理社会的过程,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就是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过程,也是政府与公民、国家与社会建立和谐关系的过程。
善治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民主治理的内容不仅包括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治理,也包括环境的治理。衡量善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良好的生态治理。无论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多快,公民多么富有,政治多么民主,社会多么稳定有序,但是如果这个国家的自然环境恶化,生态严重失衡,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和谐的。生态的善治是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要素,它有两个重要目标,一是自然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直是中国古人心目中的社会理想。古人在2000多年前就提出的“天人合一”问题,或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用现在流行的术语来说,就是“可持续发展”问题。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老子和庄子都明确主张“天与人一也”,“天与人不相胜”,“治人事天,莫若啬”,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最高境界,所谓“天人合一”,就是充分尊重自然,平等地对待人与自然,使人与自然达到高度和谐,协调发展。和谐社会要求人类的经济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能源、生态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社会经济的增长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要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进而言之,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可持续发展,既是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统筹,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的平衡,也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的协调。
总之,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必须协调好人与人、人与自然、公民与政府等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和谐社会当然需要人人友爱、家庭融洽、邻里团结、社区敦睦、“天人合一”,但是,如果公民与政府处于互不信任,互不合作,甚至相互对立的状态,纵使人际环境和自然环境最好,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和谐。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民主和善治的社会。
(俞可平先生在北京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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