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在中国正茁壮成长,应当说是越来越引人注目,越来越重要了。去年我们发起的首届“中国社会创新奖”,总共有160多个民间组织申请我们的奖项,许多项目做得非常出色,对国家和公民意义都很大。对公民社会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说明不仅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而且研究公民社会的学者也形成了一种气候和力量。
这也说明一个道理,任何事物只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就会像雨后的春笋一样,不但阻挡不了,而且使人赏心悦目。2007年,我专门就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这个主题发表过一个很长的访谈。对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及重要意义,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集中到一点就是,没有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社会。由于那个访谈已经发表,而且收入了我的访谈录中,我不想重复,这里我想谈谈“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与未来”。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结构分化大体定型:以政府官员为代表、以政府组织为基础的国家系统;以企业主为代表、以企业组织为基础的市场系统;以公民为代表,以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系统。改革开放后,首先分化的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经济社会),其突破口是政企分开。大约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量的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开始产生,国家与社会开始适度分离。
目前,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45万,备案的社区组织25万,实际存在的300万左右。年均增长率在8-10%。这些民间组织几乎覆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保、法律、慈善等公益领域及中介、工商服务,初步形成体系。仅6万多个行业协会就联系企业会员2000多万,4万多个学术团体联系专家学者500多万,专业协会联系1000多万家。
各类社会组织的经济实力也开始显著增强。据统计,到去年为止,社会组织拥有固定资产1089亿元,年收入约1247亿元。这只是大致的一个统计,实际上应当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中国的民间组织开始走向国际,这是近年来一个引人注目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社团已经在122个国际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在92个国际组织中担任理事。
作为公民社会的基础,各类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中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生活方面,社会组织通过积极参与各类经济活动,推动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提供就业机会,扩大就业渠道。各类社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正在迅速增加,目前已有专职人员540万人,兼职人员500多万人,注册志愿者2500多万人。许多经济类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还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政治方面,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的重要渠道,是推进基层的重要动力。民间组织也是沟通政府与公民的桥梁,有利于增强官民之间的互信。社会组织对各级政府的决策正在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有力地推动着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社会组织开始承担部分政府的公共服务,为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做出了贡献。
在公益方面,各类社会组织一直承担着扶贫济困,促进慈善事业的重任。汶川地震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方面开始与政府有了实质性的合作。社会组织的公益作用还特别地体现在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和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
在文化方面,社会组织有助于塑造民间规范,维护社会团结;特别是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方面,社会组织的作用非常突出。例如,社区居民的文化体育活动,许多都是由社区的居民社团发起组织的,它们对于提升社会的文明风气,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全社会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发生根本性转变,开始从原先的否定和怀疑为主,转变以肯定和支持为主,但各种偏见仍然严重存在,特别是把社会组织设想为政府的天然对手。社会组织的相关制度环境开始得到改善,特别是一些地方性法规有了实质性的改进。例如,在有些地方,基层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已经开始试行备案制度。但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从整体上说,还是制约大于鼓励,重要的法律法规也尚不完备。
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已经开始从原来的管制为主,转向培育和鼓励为主。这次《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首次以突出的位置正式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这是一个实质性的转变。伴随着这一重大转向,对公民社会的资源供给明显得到改善,政府资助、服务转包和社会资助开始增加,不过从总体上说资源供给还相当不足。
公民社会的自身建设明显改进,公民素质总体在提高,尤其是公民意识明显增强。社会组织的人才、机制、管理、经费都远胜过去。但中国公民社会自身的问题仍然很多,社会组织的自律不够、人才缺乏、行政本位等仍然存在。
全社会要改变对公民社会的认识,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应当对公民社会的战略意义有深刻的认识,从而采取积极鼓励和合作支持的态度。党和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要加快放松对社会组织的管制,更多地给予培育和扶持。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它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本文系作者在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研讨会上的讲话)
来源:南方都市报评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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