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31 次 更新时间: 2011-01-10 1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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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喜:战争、革命与宪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学术讲座之2010年第20期
·高全喜
标签: 政治宪法学

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到浙江大学传说中的之江校园,我是第一次到之江校区来。这次能够到之江来能跟同学们做这样一个交流感到很荣幸。这是第一。

第二,我供职于北航法学院,北航法是理工科大学,浙江大学也是以理工科见长,两个理工科大学的法学院在一起谈宪法,谈人文与社会科学的思想理论,交集性会更多。我近期到人大、北大包括政法大学也做过一些相关的讲座。这次来,感觉心有戚戚焉,感觉我们是同一个战壕的战友。当然,北航法学院跟浙大法学院相比,历史较短,浙大这边具有悠久的法学传统,而且宪法学、法理学还有其他的法学领域产生了很多有影响力的教授。尤其是这里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产生出几位非常有影响力的教授,他们的一些学说、理论、传说以及弟子们有很多。所以这次能够到之江来,到他们的大本营来讨教,我觉得非常地荣幸和高兴。

一、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交锋

我想趁此机会介绍一下政治宪法学的相关内容。去年,从陈端洪的那本小册子(《宪治与主权》)开始,关于宪法学的研究路径就已经有了一些讨论,论争、观点、思想浮出水面。今年春天,林来梵教授请陈端洪到清华大学作演讲,当时我也参加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姑且命名的“政治宪法学”开始发出自己的声音来了——把我们一些主要的观点和想法逐渐地推出来了,到现在为止,已经办了五六场关于这个方面的主题讨论会。

在此期间,我与林来梵有多次交流,在好几次的讨论会上,都遭到了他的“猛烈的批评”,我一直给他提醒。我说:来梵兄,虽然有些方面是要一起研讨的,但我希望你能在你的博客和评点中加上一句,就是,政治宪法学只是一种研究方法,虽然它内部各分支之间的研究对象有所交集,但是这些分支之间的价值取向是有着重大之差异的,这种差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大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或者宪法解释学的差异。我希望你能加上这一点,至于赞同不赞同则是另外一回事。政治宪法学在其关注的问题以及思考的方式上说只是一种研究路径,但是价值取向方面有时候跟规范宪法学有很多交集。但是,林来梵在博客中一直避而不谈这一点。

今年八月,在宪法学郑州年会上,我们几个学者也有过一些对话,我大致还是比较赞同林来梵提出的关于宪法研究学派的分类:第一即老一辈学者的宪法学理论,也就是我国传统的、主要是指老先生这一辈的、基本上是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学理论。第二类当然就是规范宪法学和解释宪法学,持此论说的学者,主要分布在人民大学、浙江大学、清华大学以及山东大学等学校的法学院,这一类学说,从某种意义上说占据着目前宪法学的主流。当然我们老一辈的宪法学理论也是主流,但是那个主流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意识形态上的主流,在思想理论中显然已经有些过时了;从目前占有主导性的教材、论文以及同学们的知识接受度来说,第二类是主流,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显示,它们是整个公法领域的主导。第三类则是政治宪法学。这是林来梵所作的一个归纳。

接下来我就介绍一下政治宪法学的思想渊源,以及最近我对政治宪法学的相关问题的思考。至于原定的讲座的具体内容——战争、革命与宪法,也会略微涉及到一些,但是限于时间关系不会仔细展开讲了。

二、政治宪法学的思想渊源

近两年来确实出现了所谓的政治宪法学,我觉得是否命名为“政治宪法学”无关紧要,但是,我认为这种思想理论的出现有其必然性。这里我想展开地说一下,政治宪法学为什么会出现,这不单纯是宪法学本身的问题。在当今中国,我愿意用法政思想界而不是用宪法学界来谈这个问题,尽管它在宪法学中的出场只是最近一年来的事情。但是,这样一种思考政制与宪制的方式,其在学术界作为一种理论路径和价值取向,实际上已经存在的比较悠久了。这里的“比较悠久”具有下面的几层含义。

第一个层面,政治宪法学是从思想界或者某种意义上说是从政治哲学开始的。我们都知道政治哲学在中国的兴盛,大体上有十年的路程了。在这过程中,最早的介绍是从康德、黑格尔、洛克和休谟开始,到哈耶克的法治宪政与自由主义思想,政治哲学开始成为显学,后来是英美的政治思想理论,以及法学理论大量翻译过来,当然新近的就是像应奇介绍的那种共和主义的思想。这都属于政治思想、政治哲学中对西方思想的一种引入。先是在政治理论、政治哲学,然后在政治思想史这个层面,有关政治体的结构、价值及其演变路径等方面的言说,实际上已经有十年的历程了,已经是很正常、很主流、很主导的一些东西了。而且这里头又经过几波:

第一波,当然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或者用我们的话来说,基本上是一种常识的、幼稚的自由主义理论,主要是西方的有关人权、正义、自由、平等方面的理论思想。这已经有十年多的历史。第二波,是斯特劳斯、卡尔·斯密特等人的保守主义的政治思想,其引入和传播也有五、六年的历史了,对于自由主义形成了某种挑战。第三波,则是共和主义以及社群主义的兴起,对个人至上主义的自由主义也产生一定的冲击。应奇教授翻译、介绍这些方面的著作也有三、四年了。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说,所谓的政治宪法学可能是一个新的东西;但是如果眼界放大一些,如果不再狭隘地限于一个宪法学,而是在一个大的政治理论、法政思想的层面来看,实际上政治宪法学并不是什么新鲜的货色。我有时在看林来梵博客上的回帖时会有感慨:规范宪法学和解释宪法学对政治思想史认识之浅薄及其对现在中国制度转型问题之逃避,令人扼腕。我的意思是说,做宪法学,特别是当今的宪法学,应该有大的格局和大的眼界。假如对中国当今的思想脉络、精神领域中的一些变化以及内在的纷争都茫然无知的话,我觉得这样的宪法学是非常肤浅、非常狭隘的。所以,我认为,宪法学家如果只是将“惊叹政治宪法学视为一种新东西出场”的想法作为一种调侃,那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真是感到惊奇的话,我认为多少是有些浅薄的。因为中国政治思想史近十年的历程,它们为政治宪法学提供了一个强大的思想背景。这是我谈的第一个层面。

第二个层面,中国主流宪法学从某种意义上说,也需要政治宪法学之类思想理论的砥砺。就宪法学本身来看,建国之后的第一批宪法学,也就是林来梵教授归纳的传统保守的老一辈学人的宪法学,退出主导性的学科性舞台已经有近二十年了。规范宪法学、解释宪法学以及像张千帆教授那种功能主义的宪法学,在宪法学界也已经有十来年的生长、发展,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学生,我认为他们当然也需要一种理论上的提升,即对中国现代的宪政转型需要一种更深刻、更加切入现实的思考,而不是仅仅基于英美的宪法学教材、案例以及日本、德国宪法学著述的传播和研究。

我们要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我们知道,中国正处在一个伟大而卑微的转型时期。这样一个转型时期,对有雄心的宪法学,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大有作为的时代。我觉得我们不能只是单纯地从当今西方的宪法理论中借鉴思想理论资源,而应该从更广阔的宪政思想史中寻找构建现代宪制的理论思想资源。从现实的时代需要与中国问题的交集以及宪法学自身的理论扩展等方面来说,也需要主流宪法学走出自设的限制,给自己思考的方法、对象、问题赋予更多的现实关切的穿透力。这是第二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很希望从主流宪法自身当中能够产生出来一些属于政治宪法学视角的新东西。我觉得宪法学家可以在这方面有所思考。

第三个层面,把历史上放远一点,从中国或者西方的历史来说,实际上对政治宪法学我们也不应该陌生。我们中国在建国之后、改革开放之前的三十年,有相当一个时期所移植的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也是一种政治宪法学。我们不做价值评判,就从它的研究方法、思考的问题本身来看,它们也是一种政治宪法学。只是这种政治宪法学在价值层面上我们不赞同,但是它的研究的思路、方法和及其思考的对象跟我们现在所提出的政治宪法学是有交集的。所以说,政治宪法学在中国也不是一个突然之间就冒出来的东西。我们在改革开放前,甚至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老一辈的宪法学家中,像张友渔、王叔文,他们的理论中都含有政治宪法学的元素,只是这是苏俄式的政治宪法学。这是从中国的历史来说。

第四个层面,如果更广阔一点看,实际上我们看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历史中,从早期现代开始大致有三百年的一个时间段里,无论是英美还是欧陆,从马基雅维利,甚至维科,从15世纪左右开始一直到18世纪,那些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们都不是规范宪法学家,也不是解释宪法学家,他们都可以纳入为比较抽象、比较宏大的政治宪法学家之列。因为从当时来看,无论是博丹、格老秀斯,还是卢梭、洛克等等我们都公认的那些伟大的思想家们,他们思考的问题、他们采用的方法,都是可以纳入政治宪法学这样一个大的传统之中的。这是真正的政治宪法学的伟大传统。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个伟大传统呢?是因为他们与他们的时代相关联,处在一个立国立宪的时代,这是一个构建时期,构建出现代的国家和现代的公民,其特征即双重之主权——国家的主权以及公民本身拥有的主权。这样一个构建时期,对权威、秩序、个人自由、社会平等这些问题的思考,孵化出、催生出这样一批伟大的思想家。大致在这三百年间,在英美和欧陆产生的伟大思想家不少于二十多位。譬如,亚当·斯密,就是伟大的政治思想家,而不仅仅是经济学家,他的《国富论》下卷写的就是国家问题和政府问题,就是属于政治宪法学的问题,何况他还有《法律演讲录》,还有关于税入、军备、警察的演讲,以及他一辈子想写但是没有能够写出来的——其终生的一个最主要的志向——一部法理学著作。亚当·斯密最心仪的著作,不是《道德情操论》,也不是《国富论》,而是他一直没有写出来的这本法学著作。因为他对自己很严格、很苛刻,最后将这个半成品都烧掉了,不愿意公之于众。我有专门讲座就谈这些,这批人跟他们的时代相呼应。

三、政治宪法学的时代判断:中国处于“早期现代”

我思考宪法学问题的一个基本逻辑就是认为:我们中国处于一个现代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商业社会的构建时期,目前,一个自由的市场经济和自由的政治秩序都还没有良性地建立起来。这是早期现代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关于“早期现代”,我曾列了七个主题,有主权问题、宪制问题、政教分离等七个问题。对于这七个问题的论述,同学们可以参见我在今年《读书》杂志发表的一篇有关早期现代的思想史的文章。对应当今中国,我觉得这些问题我们并没有很好解决。早期现代的几个重要主题,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与现代的主权国家、自由个人、市场经济对应的三个秩序——公共的政治秩序、心灵的秩序即宗教的高级法、世俗的秩序即市民的经济社会,——我们当今都还没有彻底解决,还处在一个草创时期。而在这个时期,西方产生的一系列伟大思想家所思考的,都是与此相关的问题。我觉得,在当今中国提出所谓的政治宪法学,是与这些问题相关的,这些问题回避不了。

我不是搞宪法出身的,甚至不是搞法学出身的,我是搞思想史出身的,但在看了很多书之后,然后再与现实接触并思考之后发现:这些问题,学者们没有解决。我读了很多西方的早期现代的著作,结合中国的现实问题,我感到:这些问题,大部分在当今宪法学理论研究中没有思考。在这些伟大著作中产生的问题,是大家都能感受出来的,但是我们的宪法学家为什么没有提炼出我们当今的攸关问题呢?这些问题不是一个过去时、完成时,我们还未完成时!我很感慨。

我跟陈端洪是朋友,我们也经常探讨。但是虽说是朋友,在我的《从非常政制到日常政制》一书中专门有一节我“点名批评”他的观点。尽管他思考问题的方式、研究的对象,于我是有启发的,但是其研究的价值取向令我非常之不满。我们的最大分歧在于:他的法国式的价值取向,是我所不能认同的。所以说端洪的论著出来之后,我一般来说是既表扬又批评。他研究的问题不是一个卢梭的书本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生活没有办法绕开的问题;但是,他的价值取向,我非常不赞同。假如要贴标签的话,我是立宪主义、自由主义的英美取向。他(陈端洪)有可能最后会走向集权主义。但是我要承认,他研究的问题,我们是绕不开的。

我最近一两年处在一个“亢奋时期”,集中写了五六篇文章。第一篇,是去年初写的,已经出版的《政治宪政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我的主张是,以政治宪政主义之手摘取司法宪政主义之果。规范宪法学应用的那个好时代将来会到的。但是,我觉得有必要为以法院为中心的正常法治主义,提供一个发生学的背景,它到底怎么产生的?它们(司法宪政主义)直接的理论来源是西方宪政制度奠定之后的一些基本的体系性思考。然后,我们的宪法学者把这些理论直接拿过来,在中国延伸出了一套教材式的系统性理论。问题在于,那些(国外的)体系性的思考本身是奠定在前面有一批伟大思想家的基础之上的。洛克和卢梭就是最主要的政治宪法学的代表。有了这批伟大的思想家,后来才有了所谓的规范宪法学家。但是中国没有这样的思想家。中国不一定要克隆这个逻辑,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必要的。而这些问题规范宪法学解决不了。所以这是我和林来梵之间一个最主要的分歧,他似乎认为那些都可以省略。沿着这个思路,也正逢韩大元教授邀请我去人民大学做讲座,就又专门写了一篇演讲稿。从那之后一发不可收,我大致撰写了四、五篇文章。前三篇写得有一点随意,没有进行体系性的思考。第一篇在《北大法律评论》最近一期上已经发表了;第二篇是关于美国现代政治的秘密,虽然谈的是政治,但是那个“政治”实际上就是“宪政”。第三篇,我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写了《人民也会腐化堕落》。我的政治宪法学关注的是一个宪政体的生与死,革命这个问题是“生”,人们腐化堕落是“死”,这是有感于现实而发。中国当下的政治认同,以及领导者的责任意识,还有人民的苟且,简直让人无法忍受。毕竟公民德性、政治美德这方面应该提倡。一个政治文明体,尤其是我们党治的政治文明体,现在处在一个溃败阶段,这是社会学的解释。那么宪法学应该怎么面对这个问题?宪法学不能老是关注法条,要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宪法学面对这样的社会状况,应当基于宪法学给出一个定位。目前的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对此都已经有了诊断,那么宪法学对当下中国社会的状况应当给予什么诊断呢?我后来专门选了两段题记(在发表时候用的):一个是卢梭的,还有一个是斯托里的,都谈到人民腐化堕落的问题。英美法德等思想家们都谈到了人民可能腐化堕落,我为什么不能说呢?我就提出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宪法学家,对中国现实的民情,怎么给出一个出于自己专业的定位呢?宪法学至今还没有发出声音。在座的同学对当今的中国现实状况,也应当给出专业性的诊断。在这三篇之后,我开始进入一个系统性的有关政治宪法学的思考,目前还不成熟,大致准备写三篇文章,这三篇我尝试以演讲稿的方式。我觉得端洪的对话形式(《一个政治学者和一个宪法学者关于制究权的对话》)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我还没尝试,这一轮我就想采取演讲稿的方式。每次讲座之前我都会写个三万多字的演讲稿,大体上将要义讲一讲。回头大家批评完之后,我再经过思考,最后成为一个论文。我大体上要写三篇,这是带有体系性的思考。

四、宪政发生三部曲

宪法学涉及很多问题,一个现代宪制,需要多种因素促使它产生。假如采取一个高度抽象的方法的话,我认为构成现代宪制最核心的东西是人民,而这个核心又有以下三个支架,就如同三足鼎立:

1.关于现代财富的发生以及守护个人财产权的宪法

这个至关重要,这与政治经济学相关,例如亚当·斯密的那一套理论,但是,那是一个关于财富的经济学,而不是关于财产权的宪法学。古罗马的财产权是民法意义上的,现代的财产权不是从古罗马的民法当中起源的,是从自然权利论中得出来的。有人说,古罗马的财产权已经很好了,为什么现代的财产权不是从罗马私法中得出的呢?就是因为古罗马的财产权开辟不出现代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这是第一个支柱,关于现代社会、现代政治的最主要的一个内容是财富的创造以及如何转化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这是至关重要的。

2.道德和心灵的考察

人的肉体是很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灵魂。现代政治的产生与政教分离和启蒙运动有关。后来一系列的政治体的建立,首先反对的是教会权力和封建贵族,然后王权起来了,又反王权。我对苏格兰启蒙思想很感兴趣,苏格兰启蒙思想也谈及了道德哲学,道德哲学涉及到的是心灵的治理。因为现代宪政不是纯物质的东西,它与心灵是相关的。如果不考察道德,不考察心灵,就不能称其为现代宪政的思考。所以说政治构建需要灵魂。在西方,主要有基督教和自然法两个传统;在中国,则是礼仪和道德。宪法学很少有关注宗教问题。但实际上,从宪法的发生、演变,甚至当今堕胎问题,都涉及到宗教。没有宗教这个知识背景,根本理解不了堕胎、乱伦、克隆问题;没有神学背景,没有对心灵问题的理解,根本无法理解法官为何这样判案。再往前推,如果没有对十五到十八世纪的新教演变历史的了解,你怎么能知道一个现代国家、现代宪政的构建呢?而我们现在的宪法学对这一方面极其无知,只把它放在一个法制史的角度进行研究。连我这一个外行都认为很重要的问题,但是宪法学却没有深入研究;只能说现在的研究有些肤浅。这些在理论背后的东西,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如果没有对这些问题的历史性以及现状的关注,那么我们就不能理解西方宪制的建立,也不能理解当今欧美面临的最深刻的宪法问题,更不能理解中国传统。所以我认为,古今中西之辩要打通。这涉及现代宪政发生学的第三个重要的因素。

3.战争、革命与宪法

从革命到宪法,陈端洪的几篇重要文章说的是法国路径;而我试图说的则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故事,包括从革命开始,从早期现代开始,包括英国光荣革命、美国革命、法国革命。革命制造了宪法,宪法出场、革命退场。接着人民出场,然后是制宪权。我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守护革命成果”。我认为这里头发生了三个路径:

第一条是英美路径。这是我比较赞赏的。英美革命的差别我就不多说了,大家都知道。革命创生出了一个宪制框架。革命是一种暴力,而宪法既要去除这种暴力,也要守护革命的成果。那么无论是英国采取的光荣革命的方式,还是美国的方式,都守护住了革命的成果。用我的话说叫“完成了一个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变”,完成了从政治宪法主义到司法宪政主义的转变。今天的这篇讲演稿我重点考察了南北战争等,我将其归纳为“革命的反革命”。当然有人认为“反革命”这个词不好,这个可以讨论。但是总的来看,英美路径是通过革命建立宪法,然后通过反革命的内在过程,守护住了宪法,所以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宪政文明、法治文明。到今天,英美的人民还在享受着立国者时代的伟大遗产。

第二条是法国路径。这是从陈端洪的那个研究成果中归纳的,但他没解决问题。西耶斯提出了制宪权,还提出了阶级专政问题。专政问题按照正常的理解,有三个形式:一种是罗马时期的个人独裁;第二种是法国大革命的主权独裁;到了巴黎公社以及列宁的时代,就是第三种形式,也就是阶级独裁。对此,卡尔·施密特有专门论及有关专政的历史考察,尤其是阶级专政。

第三条则是我们熟悉的俄国路径。它是从法国西耶斯开始,搞出的一个阶级斗争路径。这个阶级斗争,一下子到了俄国,一直再到中国。

因此,首先是从英美的,然后到法国(到二战之后法国建立起了现代宪政),接着就是俄国,再到中国,这是关于革命与宪法的三条路径。我想延伸的问题是,为什么会产生革命呢?我考虑到了战争。

五、战争、革命与宪法

战争跟宪法有关,战争很重要。传统上,在中国有“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说法,祭祀和战争是两件主要的大事情。关于战争,我重点考察的是近代革命之前,我大致描述了这样一个三阶段的过程。首先是中世纪末期的十字军东征——宗教战争,以及新教国家与天主教国家乃至新教国家之间的战争。其次,慢慢演变到后来国家间的战争,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一个阶段的民族国家的欧洲体系,这是国家间的战争。当然,我们知道国家间战争跟宪法没有什么关系,这是贵族之间的事情,老百姓并不关心。而是到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产生之后,现代民族国家构建起来了,现代国家就从国家间的战争中产生了。一个现代国家产生,从政治学上或者从宪法学上看,意味着主权产生了。主权产生的意义在于,在这之前,封建制的王权跟贵族虽然有封建制的等级效忠关系,但是他们都属于国家统治者,国王只是兄弟中的老大;而现代民族国家则是以主权国家为唯一效忠对象。在主权国家之下,主权国家可以是君主制或者共和制,但无论是共和制、君主制还是混合政体,国家是绝对的所有者。这是一个重大转变。但这其中还有一个问题:以前的战争之所以跟老百姓关系不大还在于战争技术有限,骑士们就能完成战争,人民不必参与。但由于发展到国家间的战争之后,特别是战争技术的发明,人民要效忠于国家,致使人民被动员起来了。这就使得老百姓产生了为什么要打仗、为谁打仗、凭什么要打仗的疑问。在这个过程中,对西方早期现代的历史,我企图描绘这样一个逻辑:从宗教战争转向国家间战争,从国家间战争转向内战。我们看到与宪法相关联的就是内战。在内战过程中,涉及到王或者主权的正当性问题。人民就被调动起来了,在战争过程中,人民出于其公民资格提出为什么要打仗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那么这些君主要求人民参与战争时,必须对人民有所承诺,有所交代;这又涉及到政体的正当性问题了。我们看到西方的早期现代宪制的历史在其发生学上,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从宗教战争转向国家间的战争,从国家间的战争转向内战,从内战中又产生革命。为什么会产生革命?这里有一段经典台词:当时路易十六在巴士底狱被攻破时问大臣:“是不是人民造反了?”大臣告诉他:“不是,是革命了。”路易十六最终以叛国罪被处死。本来内战如果不合法,则为叛乱,是造反,是所谓的打家劫舍,是所谓的土匪行径;但是,革命就把这个逻辑颠倒了。之所以说革命是一种颠倒,就是说革命赋予了内战中的统治者的对方以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我们看到国王最终以叛国罪被处死。从宪法角度说,叛国罪很重大。因为这意味着一个新秩序成立的可能性。我从宪法学的角度描述了一个西方现代历史的主要内容。从宪法学上,从宗教战争,国家战争,内战,再由内战演变为革命。我们可以看到,诸如英国、法国都是从内战产生的革命。为什么从内战会产生革命?这里,在制宪权的创制问题当中,有非常复杂的关系。我这篇文章的重点,主要部分是探讨一个宪制发生的问题,战争并非与宪法不相关。

六、两个故事

我的演讲基本上都有两个故事,我一般都是用大量篇幅说一个西方的故事,最后在结尾部分会再说一个中国的故事,无论财产权还是革命、战争都一样。中国现代国家的构建、宪制的构建,是从战争开始的。鸦片战争及其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辛亥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三年解放战争都跟中国宪法有很大关系。因为三年战争之后形成两个“国家”、两部“宪法”。宪法学为何不研究战争问题?共产党第一次和第二次土地革命,它们都是革命,不是造反。这跟洪秀全的太平天国起义不同。孙中山的武装起义、共产党的瑞金苏维埃共和国,都是具有革命性的宪法行为。因为它们具有构建一个现代国家的价值诉求和制度框架,跟农民起义的打家劫舍、军阀之间的混战不同。这个“不同”不在于其规模,也不在于组织,而在于其政治本性不同。而政治本性就涉及到了宪法问题。

我们这辈人,就想解决一些中国问题。两个“共和国”问题一直纠缠、困扰着我。我希望从西方的思想资源和中国近现代历史中找到一套故事的说法。所以我想找一些与我国相关的思想资源来说一些我想说的故事。我觉得规范宪法学和解释宪法学所说的故事太索然无味,不符合我的口味,纯粹是从书本到书本,与现实没有结合。我明天要讲财产权的故事,我会讲到租界问题,也会涉及到战争问题和革命问题,这是与我们相关联的,从这些内容中可以找到一个宪法学的途径。

我要讲得内容很多,今天只是介绍一些背景。在这篇文章(《战争、革命与宪法》)中讲的是西方的故事和中国的故事,在现代宪制框架发生的过程中进行论述。我们现在的宪法学研究中有很多空白,可能是由于思想的肤浅,还有知识结构的偏差,我觉得很多重大的问题没有被宪法学发现,这是我的一个感慨。所以我试图发现一些宪法学应当关注的问题,说的好坏与否,可以猛烈批判,也可以存而不论。今天大体上是给大家介绍我对政治宪法学宏观背景方面的一些认识,至于具体的观点,因为太多了,我没有时间给大家详细介绍了,可能也是没办法通过口语化准确地介绍。所以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在将来读这些东西。我要说的关于政治宪法学的背景性介绍就是这些,谢谢诸位,希望大家指教!(掌声)



■ 本文责编: 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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