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研究会名称: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 ·英文名称:CHINA INSTITUTE OF STRATEGY & MANAGEMENT ·英文缩写:CISM ·第2条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是研究中国战略与战略管理理论、政策的全国性的精英学术团体。 ·第3条 宗旨: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和研究中国战略与战略管理的重大课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国家高层机构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为社会各界提供有价值、有意义的学术研究成果,从不同的层面上为党和国家的领导、为中国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4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家主管部委的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5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6条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本会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7条 本会主要任务 1.根据世界新技术革命发展、世界战略格局及我国周边环境的变化,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现实问题,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安全与发展战略理论及各种管理理论与现实的研究; 2.关注当代世界各国各民族发展战略与战略实施之阶段、步骤、经验、教训的比较研究;特别关注后发国家超越式发展战略及新世纪国际大格局和国家安全的研究;关注同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相关的国家管理研究以及由此引伸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探讨;关注新时期战略产业的形成发展比较研究,推动关系国家民族命运的战略产业选择决策及做强做大的研究与实践;加强与大战略、大管理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政策调研和对策研究; 3.努力开展学术专题讨论和决策个案分析等学术交流、学术研究活动; 4.编辑出版有关学术杂志专利和资料,组织学术报告和讲座、开展国内外战略与管理理论研究的学术扶持、学术积累和学术交流; 5.大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积极同联合国及外国有关学术团体发展互助合作的学术关系; 6.主持、指导下属有关机构的日常活动; 7.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创建经济实体,推展对国家有重要价值的开发项目,创造良好经济收益,进一步为学术研究及本会活动提供经济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8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9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赞同并遵守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自觉意愿; 3.在本会的研究及工作领域内有一定的成就和影响力; 4.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10条 凡热心从事战略与管理研究及实践的学术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依据本会会员条例,经申请并得到本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11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由一名理事推荐介绍); 2.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3.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12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及信息服务; 4.研究成果及有关论文,享有在本会刊物上发表的优先权; 5.享有接受本会若干内部服务的优惠权利; 6.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3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配合本会举办或组织的活动,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3.努力开展战略与管理研究与实践,其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与本会共享;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与本会有关的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14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并交回会员证。 ·第15条 会员逾期不续缴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16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予以除名。 ·第17条 会员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18条 本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订具体的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19条 本会最高首长为本会会长,本会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 ·第20条 理事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延长换届,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方为有效。提前或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21条 理事长向会长负责,在会长直接指导下组织理事会工作及本会活动。 ·第22条 理事长兼任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23条 理事会职责 1.审议批准会员入会与除名; 2.推选理事; 3.协商确定常务理事; 4.聘请会长; 5.选举或罢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秘书长; 6.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7.修改章程; 8.决定本会分支机构设置、撤销; 9.决定设立荣誉职务和顾问; 10.决定召开国际学术会议; 11.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24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5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26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7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28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召开须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9条 本会会员符合以下条件者,经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可成为理事: 1.对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发展腾飞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者; 2.对中国的战略与管理理论与现实研究有重大贡献、社会影响较大者; 3.对促进世界和平、进步和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4.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完成入会后的捐赠;对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者。团体会员优先。 ·第30条 理事的权力 1.有优先选择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交往(国际会议、出国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代表资格的权力; 2.有优先选择作为个人参加本会举办的理论研究、与政府官员座谈、信息交流等活动代表资格的权力; 3.享有参加本会创办的政治家、学者、企业家俱乐部会员资格; 4.享有参加本会的有关经济活动代表资格; 5.免费获得本会信息中心提供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信息服务; 6.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战略与管理》杂志系列; 7.享有优先获取本会法律中心司法咨询服务的资格,享受本会理事价格; 8.自然成为北京炎黄国医馆养生俱乐部会员、享有该俱乐部会员资格。常务理事享有该俱乐部VIP会员资格; 9.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以本会名义开展工作; 10.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对资助的研究课题有监督执行的权利。 ·第31条 理事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每年资助一项学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及重大活动;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4.支持配合本会举办或组织的活动; 5.每年为会刊《战略与管理》提供论文一篇、重大信息研究心得若干。 ·第32条 经理事会决定,理事可当选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权利义务与理事相同。 ·第33条 常务理事应为相关领域内专家,并在该领域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影响力,或在本会直接担任相当于副秘书长以上职务者。 ·第34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办公会负责制。秘书长办公会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管理。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为办公会负责人,会议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可以决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35条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1.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会长人选; 2.向理事会提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助理人选; 3.决定中层干部聘任与解聘; 4.制订及修改除本会章程以外的其他规章制度; 5.审议决定需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6.决定重大的财务支出,组织对本会及下属机构的财务审计; 7.决定一般员工的聘任、奖惩和解聘; 8.决定其他需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36条 秘书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37条 本会会长由德高望重、热心本会工作的著名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家且在国内外有相当影响力者担任。本会会长任职不受年龄限制,其任职年限不受限制。 ·第38条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 1.连续在本会工作五年以上; 2.连续五年作为本会会员的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 3.在战略与管理领域内有一定的成果及影响力; 4.对本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5.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39条 理事长任职年限不受限制。 ·第40条 本会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研究及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副会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41条 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42条 会长职责: 1.听取理事长工作汇报; 2.对本会工作予以宏观指导; 3.出席应由本会会长出席的会议及活动; 4.推荐提名副会长人选; 5.依照法律及本会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43条 理事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和督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主持制订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4.提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秘书长、会长助理人选; 5.代表本会签署应由本会出具的文件; 6.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44条 副理事长职责: 1.参加应由会长、副理事长参加的会议及活动; 2.主持分管范围内的事项,了解和检查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3.根据常务理事会安排,代表本会直接出任重大项目、重大活动负责人,直接领导重大任务; 4.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重大事项决策工作; 5.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45条 秘书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2.检查和督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负责本会日常管理工作,直接领导所属部、室及各委员会工作,监督、管理下属各机构工作; 4.领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下属实体机构的工作; 5.主持制订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的干部任免、机构调整等相关方案; 6.提名秘书长助理、中层干部人选; 7.决定会计师、律师聘任以及本会财务人员聘任; 8.拟定本会规章制度; 9.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46条 本会设立以下研究和工作委员会: 1.学术委员会; 2.编辑出版委员会; 3.经济发展委员会; 4.文化发展委员会; ·第47条 各委员会主任可由理事、副秘书长兼任,对秘书长办公会负责。 ·第48条 根据本会需要,依法定程序决议批准,可设立编辑部,出版学术刊物;设立战略研究基金会,以支持学术活动。 ·第49条 根据需要并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以设立与其他国际组织相关的机构。 第五章 资产及经费 ·第50条 本会全部资产均为本会所有,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51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经营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第52条 本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53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54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55条 本会的经费由财务部门专管,财务负责人及员工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指定。 ·第56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帐目及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57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由秘书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58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59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30日内,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60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61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62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63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64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65条 本章程于2007年9月30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66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67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